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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校

教育部公布33个国家学校名单

(所公布名单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目前为第八版,更新时间为2006年11月27日)
2006年11月27日

教育部第一批公布的10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教育部第二批公布的11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教育部第三批公布的12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习学校,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管,引导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正规学校开展合作,教育部近日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和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新增公布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泰国、保加利亚、匈牙利、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波兰、埃及、菲律宾12个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的部分学校名单。加上之前公布的21国家学校名单,目前教育部已公布33个国家1万多所学校名单,基本涵盖了我国公民主要留学目的地国。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人数增多,中外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日趋频繁。但是,由于部分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和国内院校对国外学校情况缺乏真实和全面的了解,影响了正确选择学校和正常开展合作,有的留学人员到国外后发现上当受骗,损失很大。一个时期以来,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等教育涉外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教育部采取了建立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发布留学预警、公布国外学校名单、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留学中介服务示范合同等多项措施,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逐步规范。但是,近期发现,还有个别机构或个人借留学中介活动广告不再事先审批之机发布虚假信息,或利用留学服务合同欺骗消费者,或以境外院校“办事处”“招生代理”名义等从事留学中介活动。为此,教育部将继续推进有关工作措施的实施,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这次新增公布12个国家学校名单,是教育部保护留学人员利益,引导留学人员到国外资质比较可靠的学校学习,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活动,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和其他涉外教育活动监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及时准确地反映国外学校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将定期对所公布的国外学校名单进行调整。同时,为了引导留学人员接受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国内教育机构与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还将依托相关机构适时向社会公布得到公认的国外知名大学、专业等优质教育资源名录。

    这位负责人强调,出国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及国内院校在选择国外留学学校或合作学校时,一是要注意各国的教育管理体系不尽相同,学校的规模大小不一, 教育、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应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学校的实际办学资质、条件等。二是如果选择提供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尤其是选择某些国家的私立学校,务必弄清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是否经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不要选择那些虽经所在国有关部门批准合法办学并能授予学位,但是其颁发的学历、学位却不被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的学校。三是一些国家的私立学校、大学预科学校特别是私立语言学校与高等教育机构并不接
轨,而有的国家根本就没有大学预科,对这些情况应全面了解,以免被虚假广告宣传误导。四是对于那些资质情况不够了解的国外学校,务必注意查看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对该国外学校的教育资质认定文件。要警惕个别学校或机构故意利用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合法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等领事认证文书代替教育资质认定文件进行欺骗性宣传或招生活动。目前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对国外教育机构的资质认定,统一使用既包括学校中外文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建校时间、在校学生数及中国学生数等基本内容,也包括学校性质、办学层次、颁发学历、学位是否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权威机构认可等核心
内容共计11项内容的《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通过这个表格比较容易判断国外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五是如果通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出国留学,除应选择经过资格认定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外,还要核实和确认中介机构的国外合作学校的实际办学资质以及该留学合作项目是否经过所在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此外,还要注意签署能保护自身利益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建议留学人员使用或参考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4月28日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建议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了解有关情况和信息。一是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进行查询;二是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外国驻华使馆。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外学校名单公布工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承办。为便于广大留学人员和有关机构了解国外学校的详细情况,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接受留学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国外学校资质情况的查询。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查询方式为:
    电  话:010-82300056,010-82301006转103
    传  真:010-82301166
    E-mail: dipenquiry@cscse.com.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2006-6-6 9:55:36)
      为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的发展,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人员及其他外国或境外学位获得者在国内升学、就业的需要,维护学历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为国内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国外和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服务。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的层次和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 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家和地区
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 国(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 未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5. 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 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学历学位认证证书申请办法

 

1.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在国外所获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
* 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 *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 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菲律宾总统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外交部的认证等相关材料。

2.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 *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我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毕业生的认证申请。如要了解合作办学备案细则,请中方项目
负责人发电子邮件至:wcheng@cscse.com.cn联系。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特区通行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学位证书正本;
* 学习成绩单;
*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注: *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在香港学习非本地课程并取得学位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证明。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件;
*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注: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5.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7室)提交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
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
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中文翻译件)齐全后,申请人一般可于十五个工作日
(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之后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
(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因申请者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引起的延误,责任自负。
6.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
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及费用不予退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将提供虚假材料
的申请者上网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
8.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或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
人翻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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